老公寓都更 小心話術包藏禍心
2023/07/31 11:15
文:吳光中
一般來說,一樓的「價值」通常高於二樓以上,如果建商表示「為求公平,全體住戶使用的契約皆為統一版本」時,小心這很有可能就已是包藏禍心的話術。尤其合約中所謂「用『標準層價值』來選屋」、「用『公開銷售表列價格』來找補」,這並不是人人一時就能意會出其中的「眉角」,若自以為看懂條文就簽字,想說房子蓋好就能開心入新厝,那就太天真了!
台北市南港區某都更案,有一棟兩層樓高的老舊公寓,譚小姐的房子位於一樓,並與建商談好了合作都更的條件,其中契約條寫到:「房屋面積價值之換算,是依建商『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標準層』之價格」為計算標準。」
此外,本案為爭取稅捐減免優惠,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不過,合約卻同時明確約定:「若『權變(公契)應分配條件或價值』與『本合約(私契)』不同時,以本合建契約(私契)為實際分配結果,雙方不得異議。」
沒想到,當譚小姐收到建商寄來的「選配房屋找補金額計算表」時,看完氣得快昏倒,因為一樓的單價為105萬元,二樓則為58萬元,導致「原一樓住戶」譚小姐要選擇「更新後的一樓」必須用二樓的價值、也就是多花費近一倍的代價才能換回。
譚小姐除了打電話到都更處陳情,也申請閱覽權變計畫書,一看才知道,她原來的一樓若依照「權利變換」(公契)的公式計算價值來選配更新後的一樓,實際上還有「剩餘價值」可多選其它樓層;無奈的是,合約卻又約定以「私契」為主,沒有擇優空間,讓譚小姐就算尋求司法救濟,恐也無法勝訴。
對此,長年研究都更合建契約陷阱的不動產律師蔡志揚表示,由於一樓可能有商業效益或約定專用空間,不屬於「標準層」,且價值通常比樓上高,但「土地持分」卻與樓上「相同」,算出來的可建容積與樓上一樣;因此若無考慮一樓的價差,若用「樓上的價值」來選擇「較貴的一樓」,就會出現不合理的情況。
只是,一樓的價值估算不易,且商效高的一樓地主,如果也要分到樓上戶別,很容易將原本其他樓層地主的可建坪數吃完,畢竟「餅/土地」只有一個。蔡志揚建議,在協商合建分配時,單就一樓來說,更新前後的價差,實務上往往是忽略不計,也就是用「面積」換「面積」,不再用價值來換算;但若有「一樓選配後之剩餘面積」要換算成「樓上層面積」時,就要考慮兩者間的「價差」。
「都更合建」比起「傳統合建」有個優勢,東龍不動產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指出,權利變換實施的都更,政府會審議建商報核的權變計畫內容,亦即會審查地主的分配是否合理,因此如果合約採用權變分配附帶「擇優」條款,至少可以避免最不利的情況。也就是說,「都更合建」形同政府會協助地主對於合建分配做最基本的檢視,可以確保協商智識或能力不佳的地主,能有個還算合理的分配條件。
「可選屋面積」換算成「選屋價值」時,最好不要用「公開銷售表列價格」,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王棟隆認為,表價肯定只有建商與代銷公司有,外部人員很難知悉,且建商告知的單價未必符合市場的真正行情,若將來有糾紛導致訴訟,法院也會要求「建商提供」表價,如此一來,地主將更難保障權益,不如約定「選屋時提供」或「權變計畫核定」的單價,才比較有確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