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豪宅交易從重課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高房價引發民怨,財政部對豪宅交易下重手!財政部昨(23)日公布去(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其中,台北市改採高級住宅及一般房屋分級課稅;雙北市售價逾8千萬、其他縣市逾5千萬元豪宅,若未舉證買進成本,均按房屋實際收入的15%認列為售屋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
102年出售房屋交易所得課稅三標準。(擷取自/中時電子報)
財政部強調,新措施不僅適用於自用住宅,包括商用不動產,如百貨公司、營業用店面等所有房屋,均一體適用,預估稅收將較現行課稅方式成長,但增加的稅收仍難預估。
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是指賣房地產卻拿不出成本證明,必須採用財政部訂定的售屋所得標準,是依據房屋評定現值的百分率估算,屬於推計所得課稅。近年來房價持續高漲,財部已逐年往上調整。
財政部取消台北市分區課稅機制,未來台北市轄內12個行政區,適用同一課稅標準,凡是無法舉證房屋成本的賣房民眾,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42%認列所得,但符合高級住宅定義的豪宅,則須適用48%,以發揮抑制炒作之效。
另,財政部新增豪宅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售屋所得。台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在8千萬元以上,其他縣市成交金額在5千萬元以上的交易案件,即使售屋者不提出房屋取得成本,國稅局也能按實際售價,依房屋實際收入的15%計算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以台北市售價1億元的豪宅為例,若納稅人提不出買房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認列房屋收入為3千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0%稅率繳交綜所稅。
財政部表示,近來各區國稅局加強查核豪宅的財產交易所得,但因未查得成本費用,原本只能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常有課稅偏低的情況,因此決定參考中央銀行對高價住宅的定義,新增這項課稅措施,以防堵課稅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