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馬英九有罪 高院:身為國家元首 馬不足表率
2018/05/15 16:54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2013年「九月政爭」在政壇掀波,衍生多件刑、民訟案,事隔近5年,多已判決確定,但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個資法等罪,今從無罪被改判有罪,並不足為奇。本案在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即認定馬英九犯法,只是認為總統有「院際調解權」才阻卻違法,但高院認定本案無涉五院間爭議,「院際調解」的保護傘被拿掉,罪即難逃。
高院認為,總統屬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因職務關係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通監資料與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的個資,有保密義務,這在公務員服務法內有明文規定。而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的事項屬偵查犯罪,與一同聆聽的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的職務毫無關係,這也與國會自律毫無關聯,江、羅根本無權知悉。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個資法等罪,高等法院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資料照片
在判決理由中,高院話說得重,指馬英九同時具有刑法、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公務員身分,沒有不遵循法律的權利,否則國家機關的行政權就可以在沒有法律指示或授權,甚至在不是職權範圍內的情況下藉「行政特權」恣意破壞「法治國」,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被破壞殆盡。
高院指出,「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林秀濤偵訊內容等依法都不得洩漏,且不能作為刑事偵查犯罪蒐集目的外的使用,但馬英九沒恪守法紀,輕率洩漏,他身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元首,「顯然不足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