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占雲縣地 判拆屋歸還
記者林偉信、胡清暉/台北報導
雲林縣政府40年前將土地低價出租給救國團,做為興建辦公處所,9年前縣府不續約欲收回土地被拒,雙方鬧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縣府25年前就改為3年換約一次,已保留得收回土地的彈性,契約到期就須歸還土地,昨判決救國團須拆除135坪的建物,將土地還給縣府確定。
當辦公室使用 敗訴定讞這棟位於雲林縣斗六市府前街的建物,是救國團承租縣府土地後蓋屋,做為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的辦公室,同時也利用此建物,舉辦公益文教及終身學習等課程,對斗六市在地人而言,是伴隨不少人成長的地方。針對最高法院判決救國團必須拆屋還地,救國團發言人陳家秀回應,目前還沒收到裁決書,須先瞭解詳細內容後再對外說明。
2006年不再續約 引爆糾紛這起租賃糾紛主要是因雲林縣政府從1976年開始,與救國團簽訂契約,把縣府土地出租給對方,興建縣團委會辦公處所,但2003年最後一次換約時明訂,2006年底不再續約,但縣府指控救國團合約到期不願還地,於是打官司索討。
救國團辯稱,他們都有按期繳交租金,並向縣府申請續約,雙方的契約已經變成不定期基地租賃關係,應至房屋不堪使用始為消滅,縣府請求拆屋還地是權利濫用,沒有法律正當性。雲林縣政府反駁,救國團承租的土地面積135坪,租金是公告地價的5%,在終止合約前,每個月租金才5719元,由於租金過低,加上縣府對該土地另有公用需求,所以才不續約,這都是基於土地公益使用考量。
使用效益遞減 縣府收回一、二審都判縣府敗訴,原因是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合約屬於「不定期租約」,就算契約到期,縣府也不能隨時收回土地,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理由忽略該土地縣府有公用需求,確有收回的權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縣團委會建物是二層加強磚造的房屋,從1976年興建至今,已逐年老舊使用效益漸減,縣府為其他公共使用,將租賃期定為3年一租,期限屆滿當然可收回土地,改判救國團敗訴,須拆屋還地,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