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解房地合一稅規範!公司花上千萬買土地遭補稅處罰緩
2024/11/17 16:02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的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的登記日期,而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的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2015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016年)2月1日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並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經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所得額為650萬元。
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就簽約購買、並不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因此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而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