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短期持有 出售要課奢侈稅

2014/06/24 10:35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國稅局昨天說,納稅義務人若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停車位,仍須繳納奢侈稅,例外情況是,與免徵奢侈稅的房地併同銷售、並且只供自用的停車位,可免徵奢侈稅。

納稅義務人若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停車位,仍須繳納奢侈稅。(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說,停車場無法居住,不在免徵稅奢侈稅之列,但實務上,許多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也併同出售,因此停車位與免奢侈稅的房地一起銷售,且為自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就可免奢侈稅。

以近期兩則停車位課奢侈稅案例來看,張先生連房子帶停車位一起出售,房子依法免奢侈稅,但停車位持有未滿2年,繳稅了,事後要求退稅。

黃麗鯤表示,張先生名下一房2個車位,只有1台車,已出售且繳納奢侈稅的停車位出租不是自用。雖然併同免稅的房地出售,仍應繳納奢侈稅。

第二個案例是,王先生在102年1月以1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停車位,不到2年就跟鄰居互換停車位,鄰居的停車位買不到1年,買入的價格是80萬元。

黃麗鯤指出,依民法規定,交換就是「互相交易」,準用買賣的規定。因此,交換短期持有的停車位,要課奢侈稅,雙方交換價格「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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