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獲判無罪!法院判決四大理由曝光
2021/04/28 16:46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紅火案纏訟15年,一審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9年徒刑,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逆轉改判辜無罪,檢方可上訴;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時任中信金控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被控銀行背信,更二審也判無罪。
高院指出,除辜仲諒被訴銀行背信、證交背信、間接操縱股價,張明田、林祥曦被訴銀行背信、證交背信、普通背信部分,其餘辜仲諒等人被指控犯行均已無罪確定,不在更二審審理範圍。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紅火案纏訟15年,一審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9年徒刑,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逆轉改判辜無罪,檢方可上訴。圖/聯合報資料照
檢方起訴,辜仲諒被控與張明田、林祥曦等人共謀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美金3億9000萬元的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將結構債賣給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
檢方指出,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透過放出利多消息、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使兆豐金控股票上漲;紅火公司藉機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使紅火獲得美金3047萬餘元的差額利益,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高院更二審認為,依照卷證資料可證明辜仲諒等人確實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但審理後認為3人沒有構成銀行背信罪;理由其一是紅火、中信銀行、中信金控屬於不同法人,中信銀行以當時公平市價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後,紅火便擁有結構債,之後贖回結構債獲利,不能以此認定獲利應歸屬於中信銀或中信金控所有,中信銀、中信金控沒有獲利也不得認為是損害。
其二,財產損害是構成背信罪基本因素,包括積極財產損害、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紅火贖回結構債的差額獲利來自於兆豐金控股價上漲,而兆豐金控股價上漲是因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的新聞報導、公開資訊,和中信金控大量買入兆豐金控股票所致,但無論辜仲諒等人決定持有、贖回或出售結構債給第三人,中信銀行都無法賺取差額利益,且極有可能蒙受更重大損失。
其三,辜仲諒等3人無論是違背職務處理結構債,或不違背職務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也無法認定讓中信銀行受有損害。再者,兆豐金控股價是中信金控轉投資、大量買進股票而上漲,此是事後觀察得知,但若以事前觀點來看,股市行情瞬息萬變,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不一定只有中信金控轉投資一事,檢方也沒有認為辜仲諒有連續高買低賣、相對成交的犯行,且3人被訴相對委託、操縱股價部分都已無罪確定,更難證明3人出售結構債時,有為自己或紅火公司不法利益的意圖。
最後檢方另起訴辜仲諒間接操控兆豐金控股價部分,高院認為,中信金控確實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但是基於轉投資買股的正當事由,也沒有非常態交易事實,交易價格也是市場供需所形成的,難認辜仲諒有操縱股價圖謀不法利益或誤導大眾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