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醫院 用違約金綁護理師
記者葉書宏/新北報導
勞工局針對市內11家醫療院所進行勞檢,發現9間醫院自行擬定的定型化勞動契約,企圖用違約金降低護理師離職意願,更有醫院明訂工作未滿1年要賠償6萬元,勞動檢查處長胡華泰怒斥,「違約金不是醫院說了算!」限期1個月內改善,否則最高將裁處1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新北市勞工局勞檢,發現9家醫院定型化勞動契約違反相關規定。(葉書宏翻攝)
新北勞檢促限期改善
勞檢處針對亞東醫院、淡水馬偕醫院、市立聯合醫院、恩主公醫院、雙和醫院、台北慈濟醫院、汐止國泰醫院、台北醫院、永和耕莘醫院、中英醫院及仁愛醫院進行勞動檢查,稽查發現9家醫院自擬的定型化勞動契約,僅有市立聯合醫院、中英醫院合乎規定。
勞工局表示,9家違反勞基法的定型化勞動契約中明訂,「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及「未辦理離職手術」,都有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這些都逾越勞基法規定。
例如亞東醫院合約中明訂,服務未滿合約期限一半者,要賠償2個月薪水,未依規定預告離職者,要賠償預告期間的全薪,未辦理離職手續,要賠償3個月全薪,且違約離職者的離職單須加註「違約離職」。
雇主最高將裁處100萬
台北慈濟醫院設有最低服務年限,護理人員服務未滿2年,行政人員服務未滿1年,未依規定離職者,都須賠償1個月全薪。
另外,馬偕醫院約定「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條款,已經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屬無效;仁愛醫院明訂工作未滿1年須賠償6萬元。
胡華泰表示,醫院訂定違約金條款,基於「人力運用」考量,目的在減少勞工離職率,但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不該將風險轉嫁給勞工負擔,雇主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