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止基地台 限制轉租寫清楚

2013/11/21 08:58

「民宅內設置基地台不一定要屋主同意!」NCC指出,只要出具合法權益人證明書並符合條件,即可申請設立。律師林富貴指出,房東出租房屋時,要把轉租規定如不得轉租、不得作為非自住用途等寫清楚,方便主張權益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房東出租房屋時,要把轉租規定如不得轉租、不得作為非自住用途等寫清楚,方便主張權益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通訊科長吳商霖表示,設置基地台有一定的條件,如果是在頂樓等的公共空間,必須經管委會同意,如果是在私人專有的房屋內,則需要出具合法權益人證明書。

吳商霖解釋,合法權益人證明書如是屋主,要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如果是承租人,要提供合法的租屋證明。不過,房東若未同意,事後發現,可依租賃契約規範主張自身權益,據以提出損害賠償。

律師林富貴建議,民眾出租房子時一定要訂定租賃契約保障雙方權益。坊間書店買的租賃範本,要注意有沒有「轉租規定」這一項,也可以約定加註「不得轉租」、「不得作為非自住用途」等字眼。

如果契約明訂不得轉租,房客當二房東轉租電信業者,二房東的契約就屬無效,房東可要求拆除,並向二房東請求損害賠償。租賃契約沒有載明不得轉租,房子遭到轉租,房東也可以主張權益受損,但要透過訴訟並負舉證責任,要討回權益較為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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