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億歸公不補償 強占民財?
記者楊騰凱/台北報導
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立院本周二恐通過修法條文,學界質疑,水利會總資產超過3000億元,原屬民間私有,改制後資產將歸公,卻未說明如何補償當初出錢出力的農民及地方仕紳,修法不公不義,越改越大洞,應暫緩修法,全面盤點應有配套。
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立院本周二恐通過修法條文。(圖片擷取自googlemaps)
前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表示,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很大一部分爭議就是民間資產歸政府所有,按照過去統計,全台農田水利會水圳路的使用土地中,除了登記於水利會之外,還有約4700公頃是私人名下的土地,省政府時期為了解決土地使用問題,透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這4700公頃已供灌溉之用的私有地,皆「照舊使用」,唯一的補償只有地價稅減免。
陳保基指出,其餘水利會名下土地若出租收取租金,租金所得還得繳納所得稅,當政府想抽稅時,就把土地定義為私人所有,要把水利會資產拿走時,才說土地應是公有,說法自相矛盾,究竟改制成公務機關後,個人私有土地該如何補償,政府一個字都沒說就粗糙改制,因此學界才連署要求暫緩修法,把所有爭議都釐清後,再談改革。
台大授蘇明道表示,水利會從清朝開始,大概有兩種興建方式,一種是地方仕紳出資,再向使用水源的農民簽約收取水租,另一種是農民之間彼此出錢出力共同蓋設,資產可說是一團爛帳,但絕對不會都是公有,「照舊使用」講白了,其實就是因沒錢買,只能「占用」私有土地,改制後資產爭議如何化解,是嚴重的問題。
蘇明道指出,農委會提出改制原因,是政府每年補助水利會約50億元,是水利會每年支出經費的一半,可是政府不該用這個平均值看待所有水利會,缺錢的水利會可能高達8成的經費都靠政府補助來支應,反觀有錢的水利會一毛都沒拿,政府既然有出錢,監督開銷也很合理的,建議可比照《公司法》,政府出多少錢,該水利會就多少比例的會務委員由官派,這可能是更好的改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