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重購退稅踩雷!換屋族慘賠200萬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曝「2年退稅」關鍵算式
2026/08/10 16:40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先買預售屋再賣舊屋的換屋族請注意!台北國稅局提醒,欲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2年期限是以預售屋完工並辦妥所有權登記當天起算,而非簽約日。若交屋登記日距離賣舊屋過戶日超過2年,將無法退稅,民眾規劃換屋時切記精算交屋時間,以免影響節稅權益。
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除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外,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距必須在2年內,始得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交屋前,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加上施工期間尚未完成建築及所有權登記,民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的是契約權利,而非房地所有權,需等到建案完工、辦妥「所有權登記」拿到產權之時,才是房地合一稅制規定的新房地取得日,也是判斷是否符合舊房地出售前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的重要依據。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1年5月簽約買了A預售屋,接著在2023年2月賣掉原本自住的B屋,依規定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後來A預售屋興建完工,甲君於2026年3月辦妥所有權登記並遷入戶籍。甲先生主張自己在2021年簽約時就已取得A屋,算是在賣舊屋的前後2年內買新屋,加上兩邊都有住過,因此向國稅局申請退還200萬元稅款。
這項申請遭到駁回,國稅局指出,經國稅局以A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未能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自住房地之規定,且真正的「取得日」是2026年3月7日辦妥登記那天,而非當初的簽約日。因此取得A房地距出售B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之規定,無法退還20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提醒,預售屋自簽約至交屋往往需時2至4年,民眾規劃換屋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請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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