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設籍也不行?竟是因「這原因」錯失地價稅優惠
2026/04/24 17:59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王小姐長年居住在屏東,年輕時因故被親生父母出養給親友扶養。去年她在屏東市區買房置產,並讓親生父母設籍同住。不過年底收到地價稅單時,卻發現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向稅務人員詢問後才了解,因收養關係仍存在,法律上已不屬於直系親屬,因而不符合相關規定。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在該地設有戶籍,且土地不得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若子女在被收養後購屋,即使讓親生父母設籍居住,仍不符「直系親屬」的認定,因此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依《民法》規定,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會暫時中止。因此,王小姐在出養期間,與親生父母在法律上已非直系親屬,自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除了無法享有地價稅優惠外,未來若出售該土地,也無法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過,若王小姐未來終止收養關係,恢復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其他條件也符合規定,便可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日後出售土地時,也有機會適用一次性的土地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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