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賣房賠售200萬 漏掉一件事挨罰3萬元

2026/11/06 09:47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賣房賠錢,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有無獲利、是否須繳稅,都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即使交易虧損,未依限申報仍可能被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
 
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不能因為「沒有賺錢」就省略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有適用房地合一稅的交易所得或損失,均須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有應納稅額者,須一併檢附繳稅收據。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舉例來說,老王去年3月5日以1,000萬元購入房地,另支付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今年6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以900萬元出售,交易虧損200萬元。
 
雖然老王賣房沒有獲利,仍須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申報。若未依限辦理,即使國稅局查獲後認定交易確實虧損,仍會因未按時申報受罰,並非沒有應繳稅款,就沒有申報義務。
 
此外,交易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可從交易日以後三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民眾應保存買賣契約、成本及費用等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若有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地卻未申報,應儘速補辦。在未經他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就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繳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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