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河濱公園委外案 北市府判賠4千餘萬
2012/12/12 09:25
記者林偉信、石文南/台北報導
八十三年間,時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將華中橋河濱公園委託民營,因市議會反對,委外經營案胎死腹中;受委託的聖玉公司不滿市府片面解約造成公司損害,訴請法院求償。官司纏訴十八年,最高法院昨日認定北市府毀約,造成業者血本無歸,判賠業者四千三百三十九萬多元確定。
華中河濱公園委外案,北市府判賠4千餘萬(圖/翻攝自google maps)
聖玉公司與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在八十三年簽訂「華中河濱公園委託民間管理維護契約」,約定為期五年,聖玉公司按月繳交十萬元權利金,經營河濱公園遊憩事業。
聖玉指稱,公司投注相當大的人力和經費整理、美化環境,添加各種遊憩設施,然後與數百名攤商簽立分租契約,投資高達三億元;但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卻因遭市議會責難,在同年六月要求他們暫緩開園,隨後更逕行解約,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提起訴訟,向北市府求償三億多元。
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則指稱,聖玉公司在八十三年提姆颱風來襲時,未依計畫書的約定,於二小時內拆遷公園內各項增設設施,已屬違約行為,市府才撤銷核准開園,中止契約。
全案因請求賠償的項目繁雜,金額認定不一,五次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爭訟逾十八年後,最高法院認為契約簽訂後,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有核准聖玉公司開園經營的義務,但市府卻因市議會的壓力中止契約,造成業者損失,十一日判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需賠償業者四千多萬,全案定讞。
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主任祕書藍舒凡表示,法院最後的判決一定會尊重,要賠一定會賠,但不是整個責任都在北市府,至於怎麼賠,等接到相關書面資料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