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區租稅優惠 國內外廠商一視同仁
2018/10/01 10:35
工商時報記者張語羚/台北報導
為因應國際反避稅風潮,行政院本周四(4日)將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刪除「外國」營利事業在自貿港區內所得稅免稅字眼,避免自貿港區對外國與國內營利事業有租稅差別待遇,未來符合自貿港區一定營運模式,租稅優惠標準均一視同仁。
歐盟部長理事會為避免跨國企業透過不當租稅規劃侵蝕其稅基,逐一檢視各國稅制,並於106年10月24日通知我國,建議修正我自貿港區29條第一項規定,自貿港區內國內、外營利事業租稅不應有差別待遇。
行政院刪除「外國」營利事業在自貿港區內所得稅免稅優惠(圖/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部依「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指引」所訂定原則,並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修正自貿港區設置條例第29條第1項,拉齊國、內外營利企業在自貿港區內租稅優惠標準,避免有侵蝕歐盟稅基之虞。
此次修法重點包含,刪除「外國」營利事業字眼,避免國內、國外營利事業產生差別待遇,並完備稅務監督機制;同參考OECD租約範本,將租稅措施適用的營業型態,修正為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的活動者。
貿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原29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申設或委託自貿港區事業,於自貿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並售予國內、外客戶者,免徵盈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若當年度售予國內客戶貨物,超過售予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的10%者將不予免徵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