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仲介租屋支付服務費 加總不得超過1.5月租金
2012/11/25 11:23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點開租屋網站頁面,部分物件會註明「須收取服務費」,租屋新鮮人可能不明就理,不知服務費是否有上限、何時應繳交服務費。
根據內政部公告解釋令,仲介向租賃雙方收取的服務費用,加總不得超過1.5個月的租金金額,租屋族可依此判斷服務費是否遭超收。
汪靜雯指出,透過仲介租屋須支付服務費,但好處是仲介會先向屋主確認屋況,在租屋族看屋時若有疑問或其他要求,也可透過仲介與屋主協商,相較之下較有保障。
她也建議民眾透過仲介租屋時,可從該仲介公司是否為具營業登記的業者,該員是否具備營業員證照等查證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
租屋族尋找物件時,須確認物件是由屋主還是仲介刊登、是否須收取服務費。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提醒,坊間常有未登記的小型租賃業者會刊登租金低廉的物件誘使租屋族來電詢問,然後告知該物件已出租,民眾可花錢進一步購買多筆物件資料。
她說,但這些須付費購買的資料可能早已過期,甚至有業者拿旅館資料充數。租屋族最好直接找屋主交涉,若發現刊登物件者為代理人,則須確認是否有委託代理證明,並取得屋主聯絡方式,以防日後橫生糾紛。
★看到喜歡的租屋物件時,應先確認刊登者是不是屋主
★若接洽對象為代理人,應確認其委託證明;若接洽對象為仲介,應確認是否收服務費、是否為合法營業員
★營業員證照會有內政部核發的證照字號,可確認是否為合法仲介業者
★仲介向租賃雙方收取的服務費加總不得超過1.5個月的租金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