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仲收佣金 留意稅事
2021/11/12 10:45
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親友身兼房仲抽佣,留意報稅的方式,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或酬勞金的收入,須併入綜合所得當中課稅,不過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按部頒費用率標準,減除收入20%後,餘額才視為所得。
官員表示,日前轄內有位吳先生,由於已規劃舉家移民,急著要把留在台灣的房地產給脫手,後來找了一位王先生幫忙,居間仲介幫吳先生賣掉在台房產,最後房子以3,500萬元成交,並在台協助後續的簽約事宜。
這個案件於2020年成交,官員表示,後來吳先生為答謝王先生的幫忙,約定提供房屋買賣價款的3%作為仲介佣金,因此王先生獲得105萬元收入,須列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
官員表示,買賣過程中若是有透過他人仲介,通常依照民間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會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給仲介人,因此就會衍生所得稅的議題。
對於取得該項佣金收入的個人,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官員指出,其實並不用整筆收入都列為所得,還是能夠提出商談過程的成本費用,減除後的餘額才是所得。
若無法核實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官員表示,在很多仲介費的案件中,也會直接依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整筆收入中的必要費用,以2020年度為例,此類「一般經紀人」所適用的費用率為20%,也就是只有80%佣金收入會視為所得、須繳納所得稅。
以前述案例中的王先生為例,官員表示,王先生就是採部頒費用率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為21萬元(105萬元*20%),應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為84萬元(105萬元-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