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找補款」 要課房地稅
2024/12/26 10:01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用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並分回房屋時,如換入房屋的價值低於換出土地價值,自營利事業所收取的現金補差價(又稱找補款),視同出售土地,須依房地合一規定以15%至45%課稅。
許多民眾常會忽略這筆建商補給的價差,也可能落在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特別留意。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價值,等同出售參與合建的部分自有土地,應依規定計算、報繳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解釋,當個人與建商以房地互換方式合建分屋時,建商支付的找補款,應按土地交易收益計算稅額,按照15%至45%稅率課徵。
計算方式為找補款金額扣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土地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
依現行規定,土地持有期間與相對應稅率,持有兩年內稅率45%、持有滿兩年但未滿五年稅率35%、持有滿五年但未滿十年稅率20%、持有十年以上稅率15%。
舉例來說,納稅人小美2019年10月受贈取得一塊土地,隨後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2022年4月,用土地換取建商提供的新房,並收到了570萬元找補款。
小美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以找補款減除成本後套用20%的稅率計算,結果被國稅局查核後,因土地持有期間超過兩年但未滿五年,重新核算為35%的稅率,最後,被補徵稅款63.3萬元。
國稅局強調,若涉及房地互易並收取找補款,個人必須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完成申報,否則可能面臨補稅或相關罰款,持有期間對應的稅率是計算正確稅額的關鍵,納稅人需特別注意土地取得與移轉的時間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導致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