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扣抵營業稅文件 放寬

2014/01/08 12:55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為配合大法官解釋,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購買法院拍賣屋或其他動產,依法可申請扣抵營業稅,並放寬101年12月21日後的案件,申請扣抵稅額的文件,不以稅捐機關繳款書為限。

營業人購買法院拍賣屋或其他動產,依法可申請扣抵營業稅。(圖/好房資料中心)

過去營業人將房屋交付法院拍賣,依據稅法規定,必須繳交營業稅5%,而購買法拍屋的買受人,若同樣為營業人,可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以此扣抵營業稅,但國稅局只接受稽徵機關填發的繳款書,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財政部因此修正規定,未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營業人所須檢具的文件,將不以繳款書為限,新增三項文件作為替代方案,營業人申報抵稅更方便。

新增的三項文件分別為:一、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核發日期在101年12月21日以後者);二、繳款收據影本;三、未按拍定價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是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賦稅署官員強調,放寬營業稅申報扣抵文件的案件,僅以101年12月21日後的承受案件,或101年12月21日前的未核課核定案件,才適用新規定。在此時限之前的申報案件,仍必須以稽徵機關填發的營業稅繳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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