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拒搬出女兒名下房子 稱早年贈與訴請撤銷無法舉證 法官判媽媽敗訴

2026/06/08 09:30
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王姓婦人主張早年把房子「贈與」女兒,但女兒想賣屋,違反讓她住到百年的約定,訴請撤銷贈與,要回房子。女兒辯稱跟父母買房後,基於孝心無償供父母居住,但沒答應住到百年。法官指王婦無法舉證買賣為假、贈與並附加約定為真,駁回告訴。
 
王婦提告指出,25年前她和女兒約定「讓爸爸居住至百年」,假裝「買賣」把名下房子過戶給女兒。她的丈夫前年去世後,女兒刊登租、售房屋訊息,清空客廳家具,揚言拆除佛桌,甚至威脅她若不搬離,就要斷水、斷電、斷瓦斯。
 

 

王姓婦人主張早年把房子「贈與」女兒,但女兒違反讓她住到百年的約定,訴請撤銷贈與,要回房子。女兒辯稱基於孝心無償供父母居住,但沒答應住到百年。基隆地院法官指王婦無法舉證買賣為假、贈與並附加約定為真,駁回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王婦認為,女兒的言行令她身心難安,形同拒絕履行負擔約定,並有不履行扶養義務事實,訴請塗銷登記,把房子回復自己名下。她長期住在屋內,也可認雙方「居住至百年」使用借貸合意,女兒應容忍她繼續居住至死亡。
 
王婦的女兒提出金融單據,辯稱當年是用260萬元買下媽媽名下的房子,部分以媽媽先前欠款抵充,另支付140萬元。她基於親子情誼,讓父母持續居住,但未允諾居住至百年。媽媽指控她恐嚇或虐待均屬無中生有,聲明駁回告訴。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買賣以贈與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王婦提出繳稅清證明書,指當年把房子過戶給女兒時,國稅局核課贈與稅3197元。倘若是買賣,女兒大可提出資金證明免繳贈與稅,女兒未提出,印證買賣為假、贈與為真。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國稅局核課贈與稅絕非「買賣為假、贈與為真」的適切證據,因為兩造可能為免提供資金往來證明,致使過戶程序曠日廢時,選擇配合完稅合乎常情事理,也是二親等間不動產移轉普遍現象,未採信王婦的主張。
 
王婦和丈夫原擁有同樓層兩戶房屋,目前分別在女兒、兒子名下,內部牆面已打通。王婦的兒子附和媽媽的的主張,表示姊姊因為無償取得房產,所以有約定讓父母居住至百年。姊姊付給媽媽的錢,屬孝親「零花錢」,不是房產的買賣價金。
 
法官指出,王婦的兒子迴護媽媽,把姊姊提出的金流窄化為孝親不可信。他是王婦財產的潛在繼承人,證詞自非客觀中立難採用。王婦認為女兒同意她居住至百年,顯已混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界線,請求塗銷房屋移轉登記,或以使用借貸定有特殊期限,請求女兒讓她居至死亡為止均無理由,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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