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夫妻各砸300萬買房「只登記丈夫名下」!離婚後妻子能分一半?解析6大法律陷阱
2026/11/08 09:18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夫妻共同買房,出資與產權登記卻未必一致!假設夫妻各拿出300萬元支付600萬元頭期款,房屋僅登記在丈夫名下,後續房貸則由妻子每月負擔,這種安排看似合理,但一旦婚姻關係生變,房屋所有權、實際出資與銀行債務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法律結果。
房產知識粉專「賣厝阿明」指出,夫妻買房時,「出資」、「產權登記」及「銀行貸款」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對此,特別整理6大重點,提醒夫妻購屋前應先釐清權利義務。
一、夫妻各出300萬 房屋持分依登記認定
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所有權因法律行為取得或變更,須經登記才發生效力。即使夫妻各出資300萬元,若房屋僅登記丈夫名下,妻子也不會因此自動取得二分之一產權。若雙方希望共同持有,可採分別共有方式登記,並事先約定持分比例。
二、妻子幫繳房貸 不代表自動取得產權
銀行認定借款責任,主要依貸款契約判斷。若丈夫是所有權人及借款人,即使妻子長期協助繳納房貸,也不會自動取得房屋持分;若雙方共同借款,則須依契約負擔清償責任。依《銀行法》第12條之1,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也不得藉增加共同借款人規避保證人相關規定。也就是說,誰繳房貸、誰向銀行借款、誰擁有產權,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三、夫妻贈與免贈與稅 仍有契稅與取得原因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過,房屋移轉仍可能涉及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費用,土地則可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出資與登記人不同,仍應釐清屬於贈與、借貸或共同出資。
四、婚後買房只登記一人 離婚仍可能涉及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原則上須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就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因此,婚後購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一人名下,也可能納入計算,但不代表房屋所有權直接各分一半。
此外,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原則上排除計算。
五、婚前買房、婚後幫繳貸款 兩種情況分開看
婚前購買的房屋,原則上屬於原所有權人的婚前財產。若所有權人使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房貸,依《民法》第1030條之2,可能涉及剩餘財產計算調整;若由配偶出資代繳,則須依雙方約定及金流證據,判斷屬於借貸、贈與或代償。
六、離婚財產請求權 注意2年與5年時效
夫妻離婚後,如一方認為自己應分得的婚後財產較少,可依法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仍須注意請求權時效。請求權人知悉差額時起,須在2年內提出;即使不知差額,也不能超過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5年,否則請求權就會消滅。
另外,若夫妻共同申請房貸,離婚後雖約定由其中一人繼續繳款,也不代表另一方就能直接退出貸款。仍須取得銀行同意並完成契約變更,才能解除原本的還款責任。
賣厝阿明提醒,夫妻共同買房前應先確認產權登記及持分比例,保留頭期款、房貸與裝修費用的匯款紀錄,並以書面約定資金性質及未來出售、離婚或共同借款人退出時的處理方式,降低日後的產權、債務及財產分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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