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公布新版個所稅條例 保留台商5年豁免及坐月子條款

2018/10/21 10:45

工商時報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

中國財政部昨(20)日公布新版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一如外界預期,新版個稅法實施條例依然保留了台商最關切的「5年豁免」條款及俗稱的「坐月子條款」。未來台商只要符合新稅法的規定,並且報請大陸稅務主管機關核備,將可望繼續享受境外所得免繳所得稅的優惠。

昨天公布的意見稿與舊法最大的不同,首先在於「居民個人」的定義,由過去的在大陸境內居住是否滿1年的判定標準,縮短為居住是否滿183天。由於「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在納稅義務上並不相同,前者在境內、境外的所得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財政部昨(20)日公布新版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定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一如外界預期,新版個稅法實施條例依然保留了台商最關切的「5年豁免」條款及俗稱的「坐月子條款」。(中新社資料照片)

因此新規定不僅將使個人的合法避稅空間遭到壓縮,也將讓更多人被納入「居民個人」的徵稅範圍內。但對台商而言,儘管上述「居民個人」的標準認定有所改變,但草案仍延續過去「5年豁免」條款及「坐月子條款」,對於想要合法節稅的台商來說,仍然相當有利。

意見稿第4條規定,只要在大陸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不滿5年(即5年豁免條款),或是滿5年但期間有單次離境滿30天者(俗稱「坐月子條款」),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所得在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備後,相關納稅人只要就大陸境內事業單位,或者其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是在大陸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年度滿5年,且在5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者,則該納稅人從第6年起,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者,就應當就其來源於大陸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專家指出,上述規定基本延續舊法對外商的優惠辦法,台商同樣也能受惠。

未來台商只要符合上述「5年豁免」或是「坐月子條款」,就可以使稅收居民(即居民個人)的稅務計算重新歸零,且該動作可以每5年重複一次,對外商人士在大陸境內的收入均能享受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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