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不服假釋遭駁回 矯正署:仍有繼續教化的必要

2022/10/05 09:39
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曾是警方頭疼的十大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被判無期徒刑,迄今服刑17年,最近5年申請假釋18次都遭駁回。然而,他16次提報假釋審查,一反前兩次在假審會即碰壁,不服提行政訴訟,5日言詞辯論,張將親自出庭外,台南地院要求矯正署說明審查標準不一,署方駁回假釋理由出爐。
 
矯正署指出,假釋審查會的判斷決定,除是該署作出是否許可假釋處分的必要前階段程序外,其決定內容也僅是該署做作出其處分的參考要件之一,然假釋審查會對張並不具法律效果。因此,經假審會認定後,不論其決定是否同意,仍須經該署審查後,始得作出是否許可假釋的處分。
張錫銘不服假審會一反常態駁回假釋,提行政訴訟,5日言詞辯論,張將親自出庭外,台南地院要求矯正署說明審查標準不一,署方駁回假釋理由出爐。圖/聯合報資料照
矯正署表示,張有傷害前科,又持槍射殺被害人,經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織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的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的必要。
 
且假審會審查張經前次不予許可假釋後,距離本次陳報假釋期間仍未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作為,因而納入本次假審會審酌,所以兩次審查的基礎事實有別,並無張所稱事務本質無差異而有不同判斷。又假審會每次組成委員有別,其審查意見因個人專業有作出不同意的可能。
 
台南地院5日將為張錫銘假釋案開庭審理,張主張,在監獄第14次及第15次假釋提報即已通過假審會的決議,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核。未料,第16次提報假釋時,在假釋基礎事實未更動,他也無違反假釋審查條件,卻莫名的未通過假審會的審議。
 
張主張,在監獄第14次提報假審會審查時,監獄「報請假釋報告表中假釋審查會議及面談情形」一欄即載明「有面談3次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與「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
 
他第16次提報假釋審查,因何再犯風險忽地偏高?假審會判斷為何丕變?在事物本質並無差異情形下,自不應做出不同的判斷,原處分不但前後矛盾且悖於信賴保護原則。他認為,監獄假審會變更之前連續2次的決議,自有舉證說明義務。台南地院也為此要求矯正署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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