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裁量 交給警方處理就好
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事找警察,沒事就罵警察,路邊機車被偷了,找警察;情侶吵架聲音太大,也找警察,就算告到檢察官那裡,還是找警察「發查」。人是警察抓,證據警察找,案子移送地檢署,警察就被「撇在一邊」,累死檢察官。法界人士感嘆,是該認真研究「雙偵查主體」,給警察較大權力的時候了。
法界人士感嘆,是該認真研究「雙偵查主體」,給警察較大權力的時候了。(中時資料照,廖志晃攝)
由蔡英文主導的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的議題,也有「警察微罪處分權(雙偵查主體)與監督機制設置之評估」,但,警察人微言輕,這部分在司改國是會議中,當然沒做成結論。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的主導跟發動者都是檢察官,從229條第1項到231條第1項,更直接使用「指揮」、「命令」等字眼,在在都說明刑事偵查是「檢察官說了算」。
但實務操作上,絕大多數的刑事偵查工作是由司法警察機關獨立蒐證與調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及偵訊,再將人、卷一併移送檢察機關,除了命令發回外,警察就沒機會講話,起訴與否或緩起訴等處分,也是「檢察官說了算」。
警大教授章光明對此就很有意見,他認為,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辦案,不過,龐大的案件量常使檢察官工作超載、過勞。
他認為,警察有豐富的辦案實務經驗,警大畢業的警官也具有一定學識程度,賦予警察局「微罪裁量權」,檢、警均為偵查主體,可讓許多微罪在警察端就處理完畢,也可減輕檢察官工作量,例如事證明確、刑期6月以下的微罪,可直接由警察裁量,再由檢察官備查,檢方認定不適宜,可改為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等其他處置。
法界認為,社會上對讓警察成為雙偵查主體,還是有「不信任警察」的疑慮,主要警察兼負行政任務,擔心受政治干擾,所以重建警察權威與行政中立是很重要的課題,而試行賦予警察微罪裁量權,對提振警察執法士氣,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