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資訊揭露 勿因人而異
2024/07/19 08:53
中國時報記者周毓翔/新聞透視
民進黨質疑北市府處理幼兒園性侵案態度消極,甚至有人說,若早點公布機構名稱,其他幼兒就不會受害,監委葉大華等人更主動在新聞稿中公開這家幼兒園的名稱、加害人姓名,還說媒體在符合公益情況下可揭露報導,但當初疾呼媒體遵守《兒少法》、造成兒虐報導綁手綁腳,如今卻高喊要修法鬆綁,態度丕變難免令人聯想背後的政治考量。
葉大華等監委公開幼兒園及加害人名字,民眾拍手叫好,監委們還不忘在新聞稿中對北市府踹一腳,質疑當初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的行政處分,且該園已於去年停業,新聞稿卻不對外揭露該園名稱,實有自相矛盾之處,導致外界誤解《兒少法》第69條變相包庇加害人。
這起案件凸顯《兒少法》第69條的問題,特別是「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本就難以明確界定,加害人若是親友或老師,一旦媒體揭露就可能辨識出被害人身分,失去保護被害兒少的用意,更不用說公布校名或幼兒園名稱。
葉大華2019年曾就虐童新聞因常涉及隱私資訊的揭露,撰文感嘆網路媒體乃至社群及自媒體,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網路低度管理導致通常管不到,而無法與傳統媒體有相同的新聞自律高度,如今葉等人卻主動公開幼兒園名稱。
或許該幼兒園已停業,問題是,曾讀過該幼兒園的人,無論是否就是受侵犯學童,都可能被貼上標籤,被同儕拿來議論,甚至被不實傳聞困擾,進而影響其心智。
相信長期關注兒少議題的葉大華等監委不會不曉得這樣的問題,如今她們自己帥氣公布幼兒園及加害人名稱,卻讓北市府跟媒體灰頭土臉,把嚴肅的兒少議題突然變成政治攻防,到底什麼叫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誰能界定?又怎麼界定?
發生兒少受侵犯事件,人神共憤,但規則要訂清楚,讓媒體有所依循,不該是由幾位監委自己定義法律,更不能遇上政治就有不同的公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