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利息列扣 留意三點
2026/09/11 09:44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房貸族報稅時別忘了,繳出去的房貸利息也有機會拿來抵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列入綜所稅列舉扣除額,每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最高可扣30萬元,不過提醒納稅人,包含房屋用途、戶籍及貸款等重點,都須符合規定,利息還得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時,扣除額可以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者擇一適用。
如果選擇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符合規定就可以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不過,房貸利息並非付多少就能扣多少。依規定,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間房屋,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還必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剩餘金額列報,每年最高扣除30萬元。
除了金額限制,房屋本身也必須符合三項條件。首先,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其次,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課稅年度必須已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房屋不能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第三,貸款須確實用來購買該自用住宅,申報時也要能提出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貸款、支付當年度利息的相關單據。
不少房貸族為了降低利息負擔,把房貸轉到利率較低的另一家銀行。國稅局表示,轉貸只要符合規定,仍可申報,不過,轉貸後可列報的範圍有限制,只能在「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才能申報扣除,民眾也應保留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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