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退租也有學問?掌握9個眉角免糾紛

Q1.房屋退租前,房客需準備的工作有哪些?
有十多年處理租屋事務經驗的資深房仲Jason表示,確定不再續租時,應盡早告知房東做招租的準備。坊間的習慣是租約到期前1個月即應告知房東,但若契約另有規定,則以契約為準。
第2步就是拿出租屋契約,確認退租的相關條款是如何約定的,同時將承租時的設備清冊拿出來一一對照,確認品項是否齊全、功能是否正常,並且將屋況恢復成原始樣貌。Jason特別提醒,承租時最好拍照或錄影紀錄屋況,萬一退租時雙方對恢復原狀的認知有歧見,就能拿出照片或影片佐證,避免衍生糾紛。
此外,要養成設備損壞時立刻通知房東的好習慣,以免時間間隔太久,導致損壞責任歸屬無法釐清。如果曾經更換門鎖,也要記得將舊鎖安裝回去。假如有設籍在租屋處,就要盡早安排戶籍遷出的相關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Q2.房屋點交工作包含哪些?其中一方未現身點交怎麼辦?
一般來說點交都會安排在租約到期當天,房東會進行屋況的確認,並檢查所有物品、設備是否齊全與完好,同時房客應歸還鑰匙、社區門禁卡等。若點交時發現屋況有瑕疵,或是物品、設備有損壞、短少,房東通常會直接從押金中扣除賠償款項。
須提醒的是,不少租客會在租屋期間不小心弄丟鑰匙、社區門禁卡,甚至是停車場遙控器,因容易導致安全疑慮,建議遺失時要立刻通知房東,商量是否須更換門鎖或重設門禁,平時也應妥善保管此類物品。
點交完成後,下一步是結清水電瓦斯費、網路費等費用,房東扣除各類款項後,便會將剩餘的押金返還。建議向房東索取各項扣抵費用的收據明細,以便證明已經支付所需的費用與賠償。
若房東未出面點交,房客可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已視同點交,對房屋不再負保管責任;相對的,若是房客未出面點交,房東也可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已視同點交,房內遺留物若不處理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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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避免房東事後要求支付「修繕費」?
若點交時雙方均無異議,原則上房東不得在事後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修繕費,房客若想自保,建議在點交完成後,於租賃契約上備註「已於X月X日完成退租點交,兩造合意解除租賃契約,房東已將押金XXXX元歸還房客」,再由房東與房客共同簽名用印,就能留下雙方同意完成退租的證明。
Jason也提醒,是不是惡房東,其實從洽談租約時的言行就看得出來,例如訂定特別嚴苛的租屋條款、租屋條件不夠公開透明,甚至是巧立名目額外收取費用,就很有可能會是惡房東。若非得向對方承租,一定要做好萬全措施,除了租屋契約、設備清單、照片等,最好連和房東之間的訊息往來也妥善留存,遇上糾紛時可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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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退租時房屋所有權人改變,押金拿得回來嗎?
根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點規定,「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3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由此可知,當房屋所有權人改變時,根據法律押金必須移交給新的所有權人,因此理論上可以拿回來。《民法》中也有「買賣不破租賃」的相關規定,因此即使所有權人改變,房客的所有權益都會受到保護。
不過,買賣不破租賃也有例外情形,如果租約屬於「不定期契約」,房客與房東並未約定租賃期限,或是租期已經到期,但房客仍續住卻未與房東簽訂新的租約,房客就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而租期超過5年,且合約未經過法院公證,當所有權人變更時,也無法受到買賣不破租賃條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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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退租時物品折舊或物品損壞,房客需賠償嗎?
根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原則上只要損壞原因不可歸責於房客,所有物品的修繕都須由房東負責,若物品是自然的折舊,當然也不能要求房客賠償。
然而實務上,亦有房東會與房客約定基礎設備由房東負責修繕,但燈泡、水電耗材等物品由房客自行修繕,只要雙方合意,就不會牴觸法律,房客須按照契約,負擔一部分的修繕責任。
此外Jason也提醒,大多數的損壞糾紛都是發生在飼養寵物的情形,有時房客並未留意到房東提供的家具、設備價格較高,而是在寵物破壞家具、設備,必須與房東協商賠償時,才發現物品價值超出自己的賠償能力。建議承租前確認房東是否同意飼養寵物,或物品損壞時賠償標準為何,以免事後難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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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租約未到期不想續租,預繳的租金拿得回來嗎?
根據《民法》第454條規定,「租賃契約,依前2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意思就是當房客按照法規與契約條款有權利提前終止契約時,房東必須退還已經預繳的租金。
然而,提前退租時,房客仍應按照《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提前通知房東,若租金支付週期為1個月,就須提前1個月通知,但若支付週期為1週、半個月,則只需提前1週或半個月通知。
在有提前告知的情形下,房東最多只能多扣1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但如果沒有提前告知,房東除了可以沒收當月租金,還能再多扣1個月租金作為賠償,相加起來等於多扣2個月的租金,對房客來說是不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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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房東亂扣押金或不退押金時該怎麼做?
如果房東藉故苛扣押金,甚至是不退還押金,建議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房東在一定期限內返還押金,萬一房東還是置之不理,就只能申請調解,或是經由訴訟程序討回押金。
若不希望產生此類糾紛,建議簽約時就先進行租約公證,並約定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當房東違約或是無故不還押金時,就不需要再經過調解或訴訟,而能直接以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較能節省時間及縮短流程。
其次,點交退租時當場結清各種款項,並要求房東當場返還押金,再將鑰匙、門禁卡交回,也是一種減少糾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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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什麼情況下,房客可以提前解約而不必賠償違約金?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4點,若雙方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只要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就可以隨時解約,且不必賠償違約金。
此外,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7點,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房子難以繼續居住者,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 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2. 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3. 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
4.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5. 因第3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指的是房東將房子同時租給2個人,第3人即是另一名受騙房客。)
6. 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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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什麼情況下,房東可以提前解約而不必賠償違約金?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6點,若有以下情形,房東也可提前解約,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2. 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3. 承租人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4. 承租人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5. 承租人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6.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7.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承租人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承租人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建築結構。
(撰文:Daniel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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