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堂/只看權狀不夠?買房申請謄本更重要!

王伯伯的兒子即將在今年完成終身大事,為了給小倆口準備新房,王伯伯在鄰居牽線之下,找到一間自售的房屋。由於屋主開價低於行情,屋況也十分良好,王伯伯很快就決定入手,與賣方簽約後,立刻支付1成、約150萬元的款項。
不料以兒子名義申辦貸款時,銀行調閱謄本,才發現該物件共有3筆抵押權設定,第1順位債權人是銀行,第2、3順位則是民間融資公司,而且設定金額加總起來已超過目前銀行的鑑估價。屋主表示無力先行償還借款,但若無法塗銷2、3順位設定,銀行將不會同意放貸。親友們紛紛表示,該物件風險太高,王伯伯聽聞後,火速央求賣方解約,並退回已經支付的款項,然而賣方咬定雙方已經簽約,若反悔須賠償違約金,為免夜長夢多,王伯伯只能無奈答應要求……
房屋和土地所有權狀就像是房子的「身分證」,是用來證明房屋和土地所有權歸屬的一種憑證,記載的內容包含座落地點(如區、段、地號、建號、門牌等)、權利人姓名、統一編號、權利範圍,每一項權利僅核發一張權狀,如果遺失或損毀,只能由所有權人申請補發或換發。
至於建物、土地登記謄本,除了記載所有權與房地資料之外,還包含了他項權利等相關事項,顯示的資料比權狀更為詳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並沒有申請份數的限制,而且除了所有權人,其他人也可以申請調閱。
或許有些人會疑惑,假如賣方已經出示權狀了,還有必要調閱謄本嗎?辰維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盧志揚表示:有必要!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權狀上無法看出是否有限制登記或設定抵押權等事項,只有調閱謄本才能確認。建議買方無論有無委託仲介服務,都應自行調閱第二類謄本核實。
其次須注意的是,謄本共分為3類,其中只有1種可供任意人調閱,顯示的資料也不同。
第一類謄本:申請人為登記名義人及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內容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皆能申請,也就是一般購屋者可以申請調閱的類別。謄本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的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隱匿的範圍內。登記名義人若不希望住址完全公開,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第三類謄本:申請人為登記名義人與利害關係人(如銀行、共有人、債權人、訴訟案件中的相對人、公營事業機構等),謄本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出生日期、統一編號,但會顯示完整的姓名及住址。

(撰文:Chris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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