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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房耍賴不拿來當宿舍? 他提「檢舉制」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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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關於這陣子出現私法人「鑽漏洞」以申請宿舍名義買豪宅一事,引起熱烈討論,內政部立即修訂相關子法,4月29日啟動修法預告程序,預告期間為4月30日~5月14日,預告期15天。對於這個議題,要如何更強化法規並防範私法人鑽漏洞,房市專家、消基會董事暨房屋委員會委員張欣民建議,可以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來做整體配套,規範「檢舉制度」,就像檢舉炒房行為一樣,鼓勵民眾與知情人士檢舉私法人未照原本購屋申請來做宿舍或長期出租用途,以達到遏制效果。
 
內政部在去年7月1日上路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中,增訂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因考量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其短期買賣住宅進行炒作,因此修法管制。 而對於私法人因正常經營用途需要而買受住宅者,於「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中,訂有幾種「需經許可」情形,例如買受住宅作宿舍、具規模出租經營使用,但經許可取得住宅後,5年不得移轉,以避免被變相淪為短期炒作。
 
強化法規並防範私法人鑽漏洞,張欣民建議,可以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來做整體配套,規範「檢舉制度」,就像檢舉炒房行為一樣。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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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陣子出現有投資公司員工只有1人,竟用「宿舍」名義去買豪宅的漏洞。內政部立刻召開相關會議,很快將相關條文修正確定,於4月30日~5月14日進行修法預告,後續將儘速發布施行。 為杜絕極少數不肖私法人刻意鑽漏洞,針對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進行修正,有三個重點:  一、修正宿舍用途許可要件,並定明以成屋為原則、禁止取得高價住宅及提高私法人經常僱用員工人數為5人以上(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用途,經許可買受標的應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修正條文第14條); 三  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6條)。
 
張欣民認為,站在民眾與消費者角度,大家都支持政府打炒房、打擊炒作,但看到一些私法人購屋的漏洞,感到不可思議,竟敢用宿舍名義去買豪宅,這怪象必須積極補救及予以修正;他說,首先,審核機制要更加強化,除了內政部的內部審查,建議引進外部相關專家來進行合議、共同審查,來做嚴格把關。
 
張欣民指出,另外,在審請通過後,事後私法人是不是真的將住宅用來做宿舍,如果耍賴不當宿舍或不出租,那誰來管?因此必須嚴格抽查,違規者需要有罰則,這部分可以配合《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整套配套來規劃,規範出「檢舉制」,若私法人藉買宿舍名義來買豪宅,民眾可以檢舉,就像檢舉炒房一樣,若屬實,則可以拿檢舉獎金。 
 
張欣民表示,申請的私法人提出計畫,要買住宅做宿舍或長期出租用,結果通過後不按規定來使用,等五年後再拿來買賣、炒作,墊高房價,這些都將成亂象,必須要嚴加規範、修訂相關辦法,訂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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