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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奪6命 那瑪夏國賠逆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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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宏睿、楊濡嘉/高雄報導

六年前莫拉克颱風造成高雄那瑪夏區南沙魯村六人死亡,村民聲請國賠,一審認定災情是超大雨量造成駁回,二審傳喚五名員警,證實當時「未挨家挨戶」通報撤離村民,改判高市府要賠遺族六百萬元,全案可上訴。這一判決是否牽動滅村的小林村國賠案逆轉,各方關注。

高雄甲仙區小林里(案發時為村),莫拉克風災有四百六十二名村民遭活埋,百餘名村民控告甲仙區公所(案發為鄉公所),未把握黃金時間及時撤離村民,求償五億九千萬元。一審認為與強降雨、地層破碎有關,判村民敗訴,二審仍在審理。

高市法制局長許乃丹昨表示,等接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如何處理。村民委任的律師胡仁達說,一審法官採信監察院調查報告,引述那瑪夏區公所的說法,認定負責通報七名員警在農委會發布土石流警戒時,就以四人為一組、「挨家挨戶」通知村民撤離,判高市府免賠。但二審時傳喚其中五名員警,卻證稱沒有「逐一通報」村民撤離,改認定市府涉疏失。

他表示,一審原有五名死者遺族提出國賠,但兩人未提上訴,二審改判時,僅李明凱(獲判賠三百萬元)、藍宗明與藍宗華(一百五十萬元)、邱雅茹(一百五十萬元)等三戶死者家屬獲判國賠。

二審合議庭改判是依災害防治法,認為有發生災害之虞時,行政機關須啟動防災機制,不容有「不作為」的空間;高市府(原高縣府)當天深夜十一時,就已收到土石流警戒,有災害發生之虞,但機關未盡通報、勸導居民撤離的責任,認定高市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財損部分,二審合議庭仍認定超大雨量是造成土石流主因,坍方處的林木狀況良好,機關沒有縱容濫伐導致崩塌的疏失,駁回居民上訴。

南沙魯居民靼虎表示不滿意判決結果,廿二棟房屋半倒、全倒的財損,合議庭都不採信中央未做好水土保持、進行水庫越域引水工程的理由,將上訴到底。

這項國賠案,南沙魯居民控訴高市府、農委會水保局、經濟部南區水資局涉職務疏失、怠惰,共求償兩千四百四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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