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軍公教年金改革去年7月1日實施,陸續有民眾不服提告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兩案,認為法條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財產保障、比例原則等,抵觸憲法,因此合議庭均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立委聲請的公、教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決議受理審查,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釋憲案,訂5月15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各擬定八項及九項爭點,請行政院及聲請代表各自說明。
公教年改大法官召開說明會前,北高行兩庭聲請釋憲。(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另有不滿民眾提起行政訴訟,經北高行審理後,第五庭及第六庭分別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第五庭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惠瑜、法官洪遠亮、張瑜鳳、黃莉莉指出,受理公務人員退休年改事件,對所適用之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有關優惠存款利率)、第37條(有關退休所得替代率)及第39條(有關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扣減)等規定,確信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財產權保障,而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六庭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金圍、法官許麗華、吳俊螢認為,受理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年改事件,對所適用之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有關優惠存款利率)及第37條(有關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確信有違反財產權保障、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5條所揭示對教育工作者之制度性保障,而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65條之疑義。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