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漢字...未於1965年辦登記土地變國有 憲法法庭判判例違憲

2023/12/30 09:35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審理最高法院1981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其中「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規定,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29日判違憲。
 
彰化男子石豊田主張1962年政府辦理全國土地總清查,並於1965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但因當時資訊貧瘠、人民受日本50年統治而不識中文,祖父石羅等人所共有的土地因權利意識不足而未辦理申報,土地被登記為國有。石主張土地非無主也不能因已完成國有登記就說已喪失權力,況且登記為國有後,仍一直由他及同輩親人使用,請求法院判將土地移轉登記為石家人公同共有但敗訴。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說明2023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圖/記者王宏舜攝影
石認為確定判決援引最高法院1981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等限縮了民法相關適用,聲請解釋。
 
石說,他不懂法律,也不懂各種法律邏輯,更不會文字遊戲,只知道先人依法繳納土地稅金,到頭來土地卻被國家拿走了,他要的不多,不過回復祖先遺留的土地而己,國家將人民的財產據為己有且拒絕返還,是什麼樣的公平正義?他不懂也難以接受。
 
憲法法庭指出,土地登記本身僅具有推定權利歸屬的效力,不能作為認定權利取得或消滅的絕對依據,當土地所有權的登記與真實權利狀態不一致,真正所有人為回復權利,原則上仍得對登記名義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而請求塗銷登記及返還土地。
 
戰後初期的土地總登記,雖為政府在政權移轉後管理國土、推行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所需,但措施只是為了確認、整理及清查當時土地的地籍狀態與產權歸屬,並無變動不動產物權之意,因此日治時期屬人民私有的土地,雖經辦理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而登記為國有,但該登記與物權歸屬無關,未影響人民自日治時期已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人民仍為該土地真正所有人。
 
憲法法庭表示,依當時的時空環境,若使國家主張民法消滅時效,從而透過時效制度維持私有土地登記為國有的狀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國家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如果容許國家在此主張消滅時效,無正當性可言。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提醒,當人民主張自己才是登記國有土地的真正所有人時,應該要提出證據,如日治時期土地台帳或土地登記簿等土地權利憑證、是否有長期居住於該土地的事實、繳交地價稅或田賦等相關稅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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