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與民間合作 推動公共建設

2013/08/12 12:00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因應日益困窘的國家財政,財政部獻策擬引進英國、日本「PFI民間融資制度」,為政府增加財務調度靈活,推動公共建設。惟江揆表示,牽涉長期政府財務負擔,宜審慎規劃,以免反成政府長期債務負擔。

 

海水淡化廠建設是適合運用PFI政策的公共建設之一。(擷取自經濟部水利署

 

 

上周五,財政部向江揆提出「PFI民間融資制度」機制規劃,但各部會對於這項國內首創機制是否安全,有無後遺症,一旦政黨輪替是否有變數,是否現任政府為後人決定債務等討論甚多。

 

江揆會中表示,這項制度可以思考採用,但涉長期預算分攤,必須審慎規劃,指示副院長毛治國針對制度細節再作討論,要求需釐清國外法律規定,本土特性,有無後遺症,從那些公建可作示範案例等,以免日後成為政府更沈重債務負擔。

 

「PFI」制度,起源英國,後日本、歐盟廣泛沿用,是政府與民間機構間以長期契約方式約定,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資產,於營運期間政府再逐年編預算向民間機構買回公共服務,給付相對費用。例如海水淡化廠、長照機構均可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