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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免課奢侈稅? 未滿2年單獨賣就要繳!

#政策 #奢侈稅 #停車位 #稅金 #不動產 #預售屋
撰文/王基風
 
許多民眾在購屋時一併買下停車位,幾乎已是都會區住宅常態,但究竟是否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之內。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停車位原則上被視為不動產,因此也在奢侈稅的適用範圍,一旦持有時間未達2年就單獨出售,仍得按照成交價繳納奢侈稅。
 
買住宅常連停車位也一併買進,而其實車位也算不動產,小心單獨出售要多繳稅。(圖/好房 陳韋帆攝影)
 
 
基本上,房屋與停車位屬於2處不動產,若所有權人持有停車位未達2年即單獨出售,賣方仍須被課徵奢侈稅。不過若是自用宅且本人、配偶與未成年仍名下僅有1戶房屋與其座落基地,並已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也沒有做營業使用或出租,持有未滿2年出售就能免課徵奢侈稅。以此類推,若車位曾有出租,未滿2年未與房屋合併使用出售,同樣也得繳奢侈稅金。
 
舉例來說,小王1年半前以總價1500萬買進房屋與車位,持有期間都只有自己使用,若現在以2千萬價格賣出房屋與車位,在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名下都無房產,就免徵奢侈稅;反之,小王若將車位以160萬獨賣,就得繳交1年以上10%奢侈稅的16萬。
 
而除了購買興建中的預售屋,抑或是完工後由建商名下第1次過戶的房產之外,究竟在哪種情況下,民眾也不必被課徵奢侈稅?基本上屬於合理、常態與非自願性移轉,都無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根據規定,所有權人、配偶與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屋(含基地),且持有期間未做任何營業使用或出租,若購買另1屋導致名下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後的1年內賣出舊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且賣屋後仍只有1屋,就都不在奢侈稅範圍。
 
另外,賣給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與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項目,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或是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也不必繳奢侈稅;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或法拍屋,也都無須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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