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家中若有遇到繼承問題,且家族成員必須共有土地時,要留意土地的共有型態有「持分共有」及「公同共有」,前者可自行處分自己的持分,但若是「共同共有」就必需多一個程序,才能處分自己的土地。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有案例是家族四大房各繼承了阿公土地的持分各4分之1,日前大房往生了,就由他的2位兒子繼承這4分之1的所有權持分。

但大房的大兒子長年在大陸經商,沒有回台灣奔喪及繼承該筆土地,小兒子就以繼承人之一的身份,完成繼承登記,也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二房的長女得知他們完成繼承登記後,擔心該筆土地「肥水落外人田」,決定出資將該筆土地買回來,總價、付款方式都已經談妥,但簽約前,透過土地謄本,發現該筆土地竟是「公同共有」的方式登記所有權。
等於大房的4分之1持分,是由2個所有權人「公同共有」,賣方必須2位共有人一併到場,才能辦理該次的所有權移轉。
鄭文在說,由於買方認定的價格是該筆土地的潛持分8分之1,偏偏該筆土地的產權,和買方想像的不一樣,若要買其中的8分之1,就必須請在大陸的大房大哥回台灣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他們倆各自取得8分之1的持分所有權,才能再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或是請大房大哥一起出售該筆土地,那買賣的持分是4分之1,非買方認知的8分之1。
由於大房大哥回台灣有難度,鄭文在建議他可以透過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的方式,授權弟弟一併處分該筆土地,也可以用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繼續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兄弟各持分8分之1後,再完成後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