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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共享運具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違反規定者將行開罰

#共享運具 #政策 #交通 #地方 #新奇
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近年來共享運具在各縣市逐漸盛行及普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制訂「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今(9)日經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該自治條例透過規劃服務區、規範投放車輛數、制定違規營運罰則等方式,讓經營者有依循依據,並加強政府管理作為,以維護使用者權益、公共利益及市容景觀。
 
交通局葉昭甫局長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於今日完成自治條例三讀通過。此次通過的自治條例共21條,內容主要規範業者若欲於中市道路及公有路外停車場提供共享運具租賃服務,須向交通局提出申請許可,經交通局許可並繳交使用權利金與保證金後,才可依許可內容營運,許可期間3年,違反規定者,則交通局將依自治條例相關違規罰則進行裁罰。
 

 

近年來共享運具在各縣市逐漸盛行及普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制訂「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今(9)日經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圖/台中市府提供
近年來共享運具在各縣市逐漸盛行及普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制訂「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今(9)日經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圖/台中市府提供

 

 
葉局長指出,自治條例通過後,交通局將配合制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用以規範申請程序、申請應備文件及營運許可內容及其他業者應遵守事項等。希望藉由自治條例及後續管理辦法的訂定,讓有意願之共享運具經營者投入台中市,透過整合公共運輸、綠色運具以及共享運具,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移動環境,降低民眾使用私人機動車輛,創造更宜居的生活,落實淨零碳排的目標。
 
「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中明訂,交通局未來將規範部分道路或部分路外停車場空間,作為「共享運具服務區」,也會規範投放車輛種類及數量,業者每次申請許可以3年為限,若申請在偏遠地區試辦,業者則可獲權利金減免、以1年為限,另若業者在服務區外提供服務,則每輛車需裁罰300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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