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期 好房網雜誌 2018.J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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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屋想提告 小心可能敗訴!

梅雨季悄悄結束,雨雖然停了,卻讓許多買方發現買到了漏水屋,萬一打官司又敗訴,那可不只房子在滴水,心裡也在淌血啊!

文/蔡志雄

買到漏水屋,可以要求賣方負責,但是,買方行使權利一定要注意法律上的眉角,以下是可能導致敗訴的五大原因:

一、發現漏水未立即通知:買方交屋後要盡快檢查房子,一旦發現有瑕疵要立刻通知賣方,用存證信函清楚告訴賣方才有證據。假如買方發現房屋漏水沒有立刻通知賣方,依法就當作已經承認受領,不能再要求賣方負責。

二、六個月內未行使權利:曾經有賣方溝通態度良好,但修漏動作遲緩,拖延六個月之後態度大變,因為法律規定買方如未在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就消滅了。所以,只要賣方未在六個月內修復,一定要提出訴訟。

三、主張解除契約不公平:買到漏水屋,可以解除契約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但是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話,只能請求減少價金。一般漏水的情況通常可以修復,所以應該主張減少價金,請求解除契約的話會被判敗訴。

四、交屋已超過五年期間:發現漏水可以找賣方負責,但有期間限制,如果房子交付已超過五年,就不能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了!

五、可能有外力因素介入:即便在五年之內發現房屋漏水,也立即通知賣方,並且在六個月內行使權利,也未必保證能夠勝訴,還要考慮台灣常見的地震因素。曾經有個案賣方被告以後,請求法官向中央氣象局調閱交屋後所有地震紀錄,因房屋老舊且交屋已久,期間有幾次大地震,無法排除漏水可能是交屋後因地震才產生,因此判決買方敗訴。

漏水屋讓我想起王夢麟唱的「雨中即景」,大雨會讓漏水屋現形,歌詞裡「感覺天色不對,最好把雨傘帶好」,這是預防重於治療,交屋前就應該仔細檢查,一旦發現漏水立刻要求賣方修復,省得打官司。至於真的碰到交屋五年後才發現漏水或者期間碰到大地震,那也只能唱「無奈何望著天,嘆嘆氣把頭搖」了!

蔡志雄蔡志雄/律師(本專欄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專欄作家。
經常參與電視節目錄影及接受各大新聞台採訪,分享婚姻法律及投資心得,並應政府機關及企業邀請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