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期 好房網雜誌 2017.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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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雄幸福:新式租約上路 租屋免糾紛

新式租賃契約上路後,對房東有了更嚴謹的規範,房客也獲得更多保障。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搞清楚,租屋就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租屋雄幸福:新式租約上路 租屋免糾紛

撰文:蔡佩蓉

好房網TV直播節目《租屋雄幸福》,由律師蔡志雄回應許多網友關心的租屋設籍問題。過往許多房東要求房客不得設籍,但現在「房東不得拒絕房客設戶籍」代表的是,只要設籍就等同有出租事實,非自住的房屋,包括房屋稅、地價稅、未來出售時課徵的房地合一稅都不同,甚至衍生出租賃所得。

房客欠債被追討房東免驚

有網友提到,房客設戶籍,如果欠錢被討債怎麼辦?蔡志雄說,房屋產權屬於房東,不會被查封,但室內的設備並不會被登記在地政事務所中,因此房客若被討債,出租房屋中的物品的確會有被查封的風險。

若房客搬走後不遷戶籍,蔡志雄則說,房東可以去戶政事務所通報,請轄區員警確認房客已經沒有居住事實,必須將戶籍遷走;若房客沒有下落,只能將他的戶籍遷去戶政事務所。

租約不得記載事項當注意

蔡志雄提到,內政部新版本租賃定型化契約之中,增加了「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事項,其中不得記載的部分,房東也不能寫租稅轉嫁的條款。

蔡志雄提到,一般來說房東向房客收的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若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房東沒收的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至於租金報稅的問題,他說,有些房東會在租約內寫不能報稅,但反而會成為逃漏稅的鐵證。

就曾有房客因與房東鬧不愉快,搬走後便向國稅局檢舉房東逃漏稅,而也有不少房東會在契約內寫租稅轉嫁予房客的條例,蔡志雄說,這樣的寫法在新制租約內並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