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期 好房網雜誌 2014.A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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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清楚 租屋不吃虧!

Q4:若房客欠租,房東可強制其搬離嗎?

A:根據《民法》440條規定,房客欠租超過2個月,並且經過催告無效後始得終止契約,也就是說,若欠租未滿2個月,租賃契約依然有效,房東不能要求房客搬離,也不可更換門鎖、擅自進入屋內搬運物品,或是斷水斷電,否則就會觸犯《刑法》的妨害自由、侵入住居罪或強制罪,其中強制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只要檢察官提起偵查,即使當事人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

較好的做法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客限期繳租,並告知契約終止後將收回房屋,若期限截止房客仍未繳租,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要求房客履行繳清房租義務。當房客仍繼續拖欠,房東就能以調解書或支付命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若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房東直接持相關文件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Q5:契約公證應如何進行?

A: 租賃契約經公證後,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違約金,或房東的返還押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須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印章,房東還須備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書至少3份,至法院購買公證書3張並填妥,再交由公證處收件登記辦理。

填寫公證書時,所有數字、日期均須以國字大寫書寫,在「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則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另外,也可選擇至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請律師為契約作證,並不具有公證效力。

Q6:房東可私自帶人看屋嗎?

A: 當租賃關係成立,房客即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和居住權,房東不能未經同意擅自進入,否則就會觸犯《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居罪。若房東想親自帶人看屋,或委託房仲帶看,一定要先徵得房客的同意,不可趁房客不在家時私自進屋,或是在租約未到期前強迫房客搬離。若急於售屋,可與房客協調提前解約,並給予適當賠償或租金減免。

若房客擔心房東帶人看屋會影響隱私及安全,可婉拒房東,也可不經房東同意自行更換門鎖,以防止房東私自帶人進屋,只要保留原鎖,並在租約到期前換回即可。萬一房東私自進屋,房客可蒐集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請調解委員會或警方處理。若在房東帶看後有物品遭竊,則可直接報警。但在房東態度良好的情形下,建議房客盡量配合供人看屋,避免破壞租賃雙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