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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漏水超煩人! 修繕責任簽約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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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夏天屬於颱風季節,許多地區也容易出現午後陣雨狀況,對屋況老舊或已經有漏水的房屋,更容易因大雨造成漏水情形更嚴重。房屋漏水不僅位居買賣糾紛首位,連租屋族也容易為此困擾不已,更有許多房東不願修繕,崔媽媽基金會便提醒,簽約時留意房屋修繕責任,才能確保雙方權益。

房屋漏水修繕糾紛多,民眾租屋時要留意契約內容。(好房News記者林美欣攝影)颱風來了,下大雨 (好房News記者林美欣攝影)

租屋漏水糾紛屢見不鮮,房東、房客時常因修繕責任撕破臉,崔媽媽基金會舉例,曾有房東簽約時,在房屋修繕條文中的「房屋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勾選由「承租人(房客)」負責修繕,並向房客解釋「使用者付費」原則。不料,房客承租後遇到數日大雨,發現房屋漏水狀況,但房東只願意酌減租金,不願讓房客提早解約搬離。

崔媽媽義務法律服務律師張孟茹說,因為租約已經載明由房客修繕,簽約時房東的口頭承諾又沒錄音存證,按照租約和《民法》429條,修繕責任恐怕要由房客承擔。張孟茹認為,既然修繕責任落在房客身上,恐怕不能片面決定提前終止租約,否則房東確實有權扣留押金。

律師建議,簽署租金時,依據《民法》423條、42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由房東修繕房屋,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例外,因此簽約時一定要仔細看清楚條文。房客在發現房子需要修繕時,也要第一時間通知房東,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處理,以防止損害擴大,並將「通知」、「催告」的Email、手機或APP簡訊等留存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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