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銀行限縮貸款,也讓簽約後貸款不足的購屋糾紛愈來愈多,為了避免貸差問題,專家就建議,合約內一定要註明未來遇貸差的退場機制,避免許多首購族可能辛苦存錢,除了自備款以外,手邊並沒有足夠現金補足貸款,因貸差導致違約,合約費就應註明處理貸差的條款。
怕貸款不足湊不出錢?契約內應先註明因應條款。(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一般來說,在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中便有提供貸款處理的契約條文:
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__。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一般來說,銀行限縮貸款導致貸差問題是「不得歸咎於雙方」,因此建議消費者最好簽約時按照內政部版本擬定條文內容,並勾選雙方可解除契約,對買方才有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