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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拆遷補償 未來要看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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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以往重大工程拆遷補償常有爭議發生,基隆市府昨天市務會議通過「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明確定義合法建築物要有使照,也調整補償單價基數,讓補償較符合實際狀況,減少民怨,有利公共工程推動。

林右昌表示,市府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救濟時,常有些癥結需要突破及改進,要求都市發展處針對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重新研議,修正案再送議會審議。

修正後對於合法建築物有明確定義,包括一、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都市計畫發佈前之建築物;三、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建築物;四、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發布 (民國62年12月24日)以前之建築物,或民國72年2月15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前之建築物。

林右昌表示,過去補償單價是以95年物價年指數作為基數,修正為以104年6月營建工程物價總指數年指數作為基數,並以年指數變動10%作為調整基準,增加對市場現況的敏感度,價格也盡量貼近現況,照顧市民應有的權益,避免工程延滯。

工務處長李銅城解釋,合法建築物不再有模糊空間,必須拿到使用執照,依建築法領有建照或建築許可,卻未報驗竣工者,因沒使照都不列入合法建築物。

他說,修正後可避免以前不良建商「偷雞摸狗」的惡習,他舉例,比如核准可以蓋到60%,但建商偷蓋到80%,建商自恃有建照,無視於沒有使照,或放任不管,以後這類都不算合法建物,不是拆遷補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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