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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贈與房產轉售 計算奢侈稅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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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是以不動產登記移轉日起算的2年內,屬課徵10~15%稅率範圍,過往夫妻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是依據「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不過,財政部11月發布新的解釋規定,假若因夫妻離婚而受贈出售的房產,則可以將婚姻關係中配偶持有的時間合併計算,等同是將規範放寬,減少民眾被迫遭課徵奢侈稅的問題。

夫妻受贈出售房產,奢侈稅計算方式有改。(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房仲情境照,房屋介紹買賣。(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11月中旬發佈解釋指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取得不動產,而銷售該不動產,在奢侈稅之中可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換句話說,對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出售的持有期間計算規範有所改變。南區國稅局舉例,楊先生與楊太太於2006年4月1日結婚,楊先生在2010年3月14日購入房地產,2013年2月14日兩人離婚,楊太太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楊先生在2013年7月1日將房產移轉給楊太太。

若楊太太在2014年10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產,則楊太太持有房產期間計算方式為16個月,並可加上楊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總計為51個月,並不用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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