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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漏報營所稅 財部:加罰1倍

#政策 #營利事業所得稅 #逃漏稅 #罰鍰 #財政部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故意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財政部將祭出重罰。財政部賦稅署昨(16)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對於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的企業,將區分故意或過失,按不同倍數裁罰,最高將按所漏稅額1倍處以罰鍰。

財政部表示,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稅務違章的案件,有一客觀的標準可資參考,以降低稅務稽徵成本,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供各級稅捐機關參考,昨發布最新修正結果。

賦稅署官員指出,為使稅務違章的裁罰更為允當,針對所得稅法、貨物稅條例及稅捐稽徵法,依據逃漏稅的違章次數,以及納稅義務人屬故意或過失等原則,訂定不同的裁罰程度。

其中,營利事業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或是短漏報課稅所得,經國稅局追查並掌握具體逃漏稅事證,足以證明營利事業的短漏報行為屬故意者,將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

不過,營利事業的漏稅行為若屬過失,而且被國稅局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若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則可減輕裁罰倍數,由原本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改處0.3倍罰鍰。

另外,貨物稅條例方面,業者若有應報告而未報告、報告不實,以及未依規定保有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原始憑證的情形,1年內第1次被查獲者,將處9千元罰鍰,若是1年內被查獲2至3次違規,則加重處以1萬2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

會計師表示,行政法上對於故意或過失的分野常有爭議,基於稽徵經濟原則,政府的裁罰標準應更細緻探究納稅義務人是否具有「主觀」的犯罪意圖,否則實務上縱使納稅義務人非故意逃漏稅,國稅局多以「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的說法,依行為時的最高裁罰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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