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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重購退稅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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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制明(2016)年元月開始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的獲利低於400萬元可享免稅;獲利超過400萬元部分,雖然要繳10%的所得稅,但如屬換屋者,財政部規定,啟用重購退稅機制時,即使售屋與重購的所有權人非為同一人時,仍然享有退稅資格。

財政部舉例,夫將名下的自用住宅出售後,以妻的名義買回新屋並做自用住宅使用,夫出售舊自用住宅的獲利即符合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的資格,並不需要新、舊自用住宅的所有權人,都要是「夫」。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明年將會施行,明年買進的房屋在新制施行後出售;或是2014年1月2日後才買進的房屋,持有未滿二年出售者,均需適用合一課稅新制。為保障自用住宅的居住權,新制之下,出售自用住宅的獲利未達400萬元將完全不課稅。

不過,出售自用住宅獲利若超過400萬元,納稅人應就超過的利得按10%稅率申報繳稅,財政部指出,納稅人如果是為換屋而售屋,此時可以利用「重購退稅」的機制,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稅,藉此減輕售屋的課稅負擔。

合一課稅新制針對重購退稅採取從寬原則,除了不限制納稅人換屋面積大小或價格高低,均可申請退稅外,當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人與重購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之時,財政部也准其售屋利得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申請合一課稅新制重購退稅優惠者,必須符合四大要件:在二年內完成換屋重購的行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房屋需做自用住宅使用,持有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財部表示,符合重購退稅資格者還要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的售屋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若是以大屋換小屋時,就只能依據重購(新屋)價格占出售(舊屋)價格的比率部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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