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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四法 初審全數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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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靜瑀/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5)日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既有獲利,須將當年度獲利的定額或比率,分配給員工。但此條文並無罰則,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這是讓強制中帶點彈性。國民黨團力推的「加薪四法」皆完成初審!

利用通過加薪四法,有望提高員工薪資。(好房資料中心)

行政院主計總處上午公布1到5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實質平均薪資為近4年最低,為4萬8725元。(圖/好房資料中心)

經委會昨日審查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與工廠法修正案,工廠法第40條第二項是跟著23日已初審通過的勞基法修正,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工廠,給予員工獎金或分配盈餘,應併同其公司,依勞基法第29條辦理。公司法第235條則增訂1項,經審查後,藍綠立委與經濟部達共識,在「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同時,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換句話說,公司若有累虧,必須先彌平虧損。但是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外,不適用前項規定。由於公開發行公司大多在6月底前辦完股東會,即使公司法修正案獲立院在本會期通過,也無助於員工明年分享企業盈餘,除非企業願意下半年加開股東臨時會,否則最快也得等明年股東會時修改公司章程,63萬家企業最快在後年才能適用。雖有立委要求加訂今年7月1日起適用,逼迫公開發行公司下半年召開股東臨時會,但鄧振中未接受,他希望能讓企業有較大彈性。

經濟部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未來新設公司申請文件,須備齊包含此「加薪概念」在內的章程,才會准予登記;但若是現有公司辦理變更,得經由其股東大會開會決定,企業強制分配盈餘加薪可能要明年才能實施,若企業未遵循辦理,公司法也無明確罰則。加薪四法中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案,去年10月完成初審,政院版是企業加薪幅度最高可扣抵130%營所稅,但朝野立委審查時,喊價加碼,再提出150%和200%等方案,三案併同交由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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