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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取得不動產 免課奢侈稅

#政策 #奢侈稅 #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方式 #戶籍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都更蔚為潮流,短期出售分回房地要小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都更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的不動產,日後出售雖然不屬於奢侈稅課稅範圍,但仍需符合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非作營業出租用途等各條件,才能適用免稅。

民眾若與建商共同合作辦理都更,非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的不動產,若在持有後2年內出售,仍在奢侈稅的課稅範圍。(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水源四、五期整建住宅更新案後方狹巷街景。(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台北市推動都市更新,不少老舊社區居民與建商共同合作辦理都更,由居民提供土地、建商出資建造新房屋,等房屋興建完工後,依據雙方簽訂的都市更新協議書,居民再分配取得更新後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常有民眾詢問,如果出售持有2年內更新後的房地,是否要課徵奢侈稅?

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課徵奢侈稅的規定。不過,國稅局官員說,參與都更的民眾,必須留意名下不動產是否符合都更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者,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持有未滿2年出售,仍然必須報繳奢侈稅。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101年度不動產交易案件時發現,甲君在101年10月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其房地,再額外向建商購買停車位,又在102年1月將更新後之房地及停車位出售,卻未在期限內報繳奢侈稅,被國稅局查獲後補稅帶罰。甲君雖然提起復查,主張停車位是與都更後房地一併登記於所有權狀後再出售,應適用奢侈稅的免稅規定;不過,國稅局官員查核後發現,該停車位是甲君在99年4月向A公司購買,並非都更分配取得者,因此將其復查駁回。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與建商共同合作辦理都更,其中非依都更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的不動產,若在持有後2年內出售,仍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稅範圍,民眾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負擔額外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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