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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加班有跡可尋 勞動部公布實施

#政策 #工時 #加班 #出勤卡 #出勤紀錄 #打卡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天公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並立即實施,勞工在外工作的出勤紀錄不再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行車紀錄器、GPS紀錄、手機app打卡和LINE等通訊軟體通聯,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

該項指導原則適用對象包括新聞工作者、電傳工作者、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及車輛駕駛等四類工作者,影響人數包括新聞工作者7800餘人、各類業務員約44.8萬人、大客車駕駛9萬多人,逾55萬餘勞工適用這項新規定。

上述勞工常在固定工作場所以外地方值勤,過去常見雇主與勞工對工時認定的爭議,勞動部今天公布上述指導原則,不再以簽到簿或出勤卡作為工時認定唯一依據,勞工可以用行車紀錄器、GPS紀錄、手機app打卡和LINE等通訊軟體通聯,要求雇主登錄工時。

根據規範,勞工下班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郵件或電話等方式指示工作,都算加班。

勞動部長陳雄文指出,很多工作型態的勞工工時不易認定,加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交付工作,導致勞工工時過長、加班時間無法認定等爭議,像是記者、保險、房仲業務員,就常因此超時工作。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表示,上述指導原則主要規範「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規定雇主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勞工也可自行記錄出勤時間,要求雇主補登。

在外工作者可能因客戶要求而臨時加班,勞雇雙方可事先約定在一定延長工時的時數內,勞工若認定有加班需求,可免經雇主同意先加班,事後將加班工時告知雇主,雇主必須記載。

勞動部指出,汽車駕駛在熱車、驗票、等班、洗車、加油、保養汽車及待命時間,都屬「工作時間」,只有脫離雇主指揮約束,才認定是「休息時間」。

至於遊覽車載客等候時間是否屬工時,則以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能自由利用;例如遊覽車載客到某景點,遊客下車到景點遊玩2小時,期間若駕駛可自行利用時間,可不認定是工時,但若有遊客停留在遊覽車上,駕駛無法自由利用時間,這段時間就屬「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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