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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查金流、出租與否 下一步恐查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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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政府針對不動產交易查稅,最初專鎖定預售屋換約,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隨著奢侈稅上路超過3年了,國稅局查稅步驟初期過濾是否屬於「假贈與真買賣」、「信託避奢」等資金流向查稅,如今戶籍是否有遷入、2年持有期間是否有出租等小細節,也成為國稅局鎖定的方向。

自用住宅卻有出租行為,持有2年內出售仍得繳奢侈稅。(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南機場公寓三期大樓外觀。(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奢侈稅自用住宅定義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不得出租或營業使用」,先前有民眾雖符合僅1戶房產條件,可豁免奢侈稅,卻沒有「戶籍遷入」動作,房產持有未滿2年出售仍被國稅局追繳奢侈稅。

近期則有不少案例是因有出租行為遭追稅。國稅局舉例,民眾A在2013年出售持有1至2年的透天厝,雖符合自用住宅排除條款,但進一步卻發現,該戶在A買入時已出租他人使用,交屋後由A承受租賃契約,不過後來A以1億2000萬元將透天厝轉讓買方,卻未繳納奢侈稅,因此除補徵奢侈稅1200萬元之外,國稅局也裁處罰鍰180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產,若有供出租使用,就不符合奢侈稅第5條排除規定。房市專家也說,目前國稅局查稅愈來愈細膩,未來甚至可能查到是否有居住事實,民眾賣屋得更加謹慎,留意奢侈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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