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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活動中心?「公產不能當私產用」

#地方 #政策 #活動中心 #新竹 #議員 #里集會所 #租借

記者郭政芬/新竹報導

活動中心的收費標準如何計算?昨天新竹市議會定期會上,議員羅文熾直批,各區收費標準不一,甚至淪為商業使用,並私下開收據,這都是違法行為,「若溢收,剩下的錢有繳回市庫嗎?」市府表示,將組專案小組,明訂管理收費辦法,並交由區公所審核、督導管理,杜絕弊端產生。

市議員羅文熾(右)直批,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淪為商業使用,還私下開立收據,這都是違法行為,會後並與市府政風處長蔡金發(左)討論。 記者郭政芬/攝影

市議員羅文熾(右)直批,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淪為商業使用,還私下開立收據,這都是違法行為,會後並與市府政風處長蔡金發(左)討論。 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市不少里集會所和活動中心共用一個場地,長期以來使用辦法和租借對象都由里長、社區理事長接洽。市府社會處長曾煥鵬說,使用活動中心原則上應酌收維護清潔費和水電費,收費標準由區公所和發展協會視使用情況明訂,且會設立獨立帳戶,記載收支並留存憑證,在年度會員大會報告帳務,會議紀錄則送市政府備查。

市府民政處長辛振三表示,里集會所不能收費,針對清潔費、水電費等,市府有編列預算補助,皆由里長事務費來支出應用。

羅文熾反問,有社區發展協會租借跳舞、歌唱社團,每節收取500元費用,若一年收費10萬,繳出去的水電費僅7萬,剩下的費用是否有繳納市庫?「酌量收取」又該如何界定?里集會所和活動中心是公家財產,卻有里長、社區理事長提供商業使用並開立收據,市府該徹查弊端。

他建議財政處應該編列水電費,社區各里所收的費用繳納回市庫,或建立出統一收費標準,例如開多少盞燈就收多少電費,「這是市府的公共財產,不能當作私人的財產使用。」

政風處長蔡金發強調,社區活動中心酌收費用,支出後若有剩下,透過理監事開會同意,能夠存在基金;但活動中心和里集會所不能有商業行為,未來將組專案小組,明訂管理收費辦法,並交由區公所審核、督導管理,杜絕弊端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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